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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十四) (第2/15页)
虽其符合刑法分则各罪之构成要件,因刑法第22 条阻却违法之规定,仍不予处罚。例如医生于医院从事医疗行为,可能构成刑法 第277条普通伤害罪(外科手术均符合)或第27条重伤罪(例如糖尿病患 者截肢),或妨害性自主罪(妇产科),只要在医疗上属于适当之行为,即不处 罚。又例如教师于课堂上从事管教行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只要在其业务上 属适当之范围内,亦不处罚,这是一般教科书上的举例。但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 超越管教范围,基于发洩的心态而骂学生三字经或畜牲等不雅言语,当然可以讨 论公然侮辱的适用,而不能遽以业务上正当行为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有学者认为,所谓业务系指反覆持续而用以营生之经济活动,只要实际上 持续某特定之营生活动,而非偶而为之或临时客串者,即为已足;也不以适法 者为限,即使为违法之营生活动,只要是反覆持续为之者,即属业务。从事业 务之人,在实例上出现形形色色之人。例如:实习医师、以神咒符水为人治病之 巫婆、无照密医、无照助产士、无照之司机等等,可谓五花八门。至于偶而从事 特定事务之人,即非从事业务之人。」 「再比如说,上课认真听讲是学生的业务,但藉着实例演习,例如反覆性交 到造成横纹肌溶解之类的症状,就超出业务行为的范围。」 老师不知道是意有所指还是怎样,竟然提到横纹肌溶解,让我感到很不舒服 ,我上一节课又没出来演练,就只是纯粹半蹲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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