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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24节 (第7/9页)
,救治无效死亡。 另外,经查,曾学勤曾因寻隙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今未满五年,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曾学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肖检察员道。 肖检察员说完后,方轶看向曾学勤,只见他稍微诧异了下,随即便恢复了之前的神态。这家伙心态真够好的。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陈志宏跟我是竞争对手,但是我从来没有过要害他的心思,他有冠心病的事在出事之前,我一直不知道。对于他的死我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我认为检察院建议的刑期过重。我只是打了他两拳,陈志宏是死于冠心病,不能把责任都归到我身上。”曾学勤不服道。 打两拳判十二年!搁谁谁也不会认,曾学勤不服很正常。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曾学勤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理由如下: 被告人曾学勤对被害人陈志宏胸部拳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曾学勤事先并不知情,这属于偶然因素,其先前挥拳击打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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