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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第3/4页)
是对方能听进去,这自然是我们劝诫的结果,若是对方不听,执意要杀人,那又岂是我一个儒生能阻止的?” “我们已经做了自己必为的事,这怎么能算没有施以援手?” “这个判决就是不公!” “我不服!” 令史昌虚眯了很久的眼睛,终于重新变得精神。 他冷笑道: “服与不服,这就是法!” “你们的辩解,在《奏谳(yan)书》中都能找到对应。” “按《奏谳书》给的判决,你们的这些所作所为,均要按《法律问答》中规定做出处罚,即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至于为何会给出这么判罚。” “我来给你们解释。” “你们所谓的先离开再报官,或者直接逃跑,亦或者在那用所谓的仁礼去批评两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实都是同一选择。” “就是袖手旁观!” “你们并没有真的对乙施以援手。” “乙的死。” “你们都负有责任!” “或许你们会辩解,自己有做劝诫,也有去报官,但这就是大秦的律法,百步之内,见死不救,就当罚!” “在大秦见义勇为,从来都没有选择!” “因为这是义务!” “或许你们不解,为何律法会有这个要求,因为大秦律法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一个基础。” “爱民!!!” “《商君书·更法》: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商君书·定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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