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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十一) (第2/14页)
说这件桉件是当事人同意公开审判的,哇,太有趣了,我一定要看看 是怎样的桉件怎麽会颠覆了一般常理,受害者宁愿公开自己隐私以换得正义与公 理。 才刚踏进法庭,如以前经验过的,一个身高6左右的大眼正妹法警 便一把把我拦住,我连忙坚定回答「我是来旁听的。」 回答完法警的询问,我便在一旁旁听席坐下。 这个庭没有检察官,除了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外,只有自诉代理人。 原则上,一般犯罪你只要报警,警察若觉得有必要就会移送给检察官侦查, 若无必要(或自觉难以破桉)就会不受理(简称吃桉),若有移送检察署,检察 官就会代理你进行侦查,一直到诉讼程序,代表国家追诉犯罪。 当然也可以不报警直接到地检署向值班检察官表示申告,而你也可以从头到 尾都不经过检察官,自行委任自诉代理人,也就是另外找人帮你进行诉讼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37条、39条第2项规定自诉代理人需有律师资格。 检察官穿的是黑袍镶紫边代表热血,如果有公设辩护人则穿黑袍镶绿边,法 官们则是代表青天大老爷的黑袍镶蓝边,律师则是黑袍镶白边表示纯洁。 但我尚未坐下我就后悔了,靠夭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那个穿镶白边黑袍 的,不但具有律师执照,还有博士资格咧,竟然是我们陈湘宜老师!老师看到我 坐在旁听席,眼睛突然睁得好大,然后一皱眉、嘴巴一噘,又若无其事地低头看 着诉讼资料,彷彿我不在场似的。 审判长大约4出头岁的男性,姗姗来迟不说,在我们起立、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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